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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办中小学特困生、残疾学生申请资助指南(含中职)


 一、 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公办学校就读的深圳户籍下列学生:
  1、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2、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3、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子女;
  4、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的居民子女。
  5、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深圳户籍残疾学生。

  
二、资助项目
   目前的资助项目有两项:一是依据政策减免学费(中职、高中),减免标准依据学校收费许可标准;二是资助校服费。
  
三、资助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下列资料: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资助申请表》(表1),2、深圳户口本,3、学生的身份证,4、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临时救济证明》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残疾学生提交《残疾证》。所有证明材料由学校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提出申请的学生暂缓交学费。
  (二)学校负责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材料报教育局主管部门,教育局主管部门通过后,将减免的费用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及时核拔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