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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残联发[2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具有疑似残疾的3岁以下户籍儿童,依据本办法,享有相应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市财政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围绕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工作计划和标准,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审批定点服务机构,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坚持专业服务,按照服务标准、流程、手段和机构的专业化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与效果。维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选择辅助器具的权利,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六条 具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深圳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填写《深圳市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表》,连同户口本或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交所在街道残联。各街道残联负责受理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在做好残疾人资料初审后,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第七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设计制作、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适配服务的工作程序为:
1、需求评估。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受理残疾人辅具申请后,组织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评估,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需求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对具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需求的,转介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2、适配评估。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规格、改制或设计及定制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等)。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辅助器具评估。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内的辅助器具项目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技术审核。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内的辅助器具项目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组织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定期到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开展指导、评估。
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由各类残疾人康复医疗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
3、定(改)制服务。定点服务机构根据适配评估报告,首先选配相应的成品辅助器具,如成品辅助器具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定制时,则需要特别设计及量身定制,开展相应的定(改)制配套服务。
4、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进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属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
5、回访服务。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间,定点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会同社区服务人员上门进行回访,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跟踪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定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条 居家环境改造包括居家活动无障碍和居家建筑无障碍的改造。
1、 改造原则和顺序:第一,调整个案生活方式;第二,移动家具制造顺畅的空间或通路;第三,辅助器具的应用;第四,居家建筑设施的改造。
2、居家活动无障碍主要是为准备膳食、料理家务和照管居室物品提供相适应的辅助器具。
3、居家建筑无障碍,包括居家出入口的坡道、门、走廊、客厅、饭厅、浴室、厕所、卧室、厨房、书房、交流设施、橱柜、温度控制、地面铺设和紧急疏散等建筑无障碍。
第九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者负责筛查所辖社区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并衔接资源帮助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服务。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常用辅助器具,为辖区内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借用、使用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文体等服务机构需要辅助器具服务的,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受理申请,并组织辅助技术的设计及辅助器具的配送、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辅助器具的维修服务。
第十二条 配送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使用者可申请更换;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重复配送,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配送的,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方可置换。



第三章 辅助器具配置
第十三条 按照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及辅助器具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实行分级配送(市级-目录B、区级-目录A)的办法。
第十四条 以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根据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技术等因素,将各类残疾人所需的基本、实用、有效并在市场上可直接获得的辅助器具成品定为区级补贴辅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区级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市级补贴项目及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辅助技术含量高,在市场上无法直接购置或需定(改)制和验配的,定为市级补贴辅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B》。超出目录范围的特殊障碍者所需辅助器具需经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
根据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动态情况,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定期对《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B)进行修订,制订服务指引。
第十六条 依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B)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未超过补贴上限的,则按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予以补贴;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备案价格超过补贴上限的,按补贴上限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个人支付。
第十七条 原则上残疾人每人每年度得到补贴配送的辅助器具不超过二件(套)。特殊辅助器具配送视残疾人具体需求须经辅助器具复评审核后,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辅助器具配送顺序为,一是配送功能代偿、预防残疾程度加重或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二是配送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的辅助器具;三是方便参与社会活动的辅助器具。
第十九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配送范围。
第二十条 所适配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应予以爱护、及时保养,并需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不得转售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装。适配的辅助器具,所有权归资助适配的政府所有,不再使用时,应统一回收。



第四章 辅助器具产品
第二十一条 补贴目录A或B类配送所选用的辅助器具产品,由于其个性化的特点,在市财政委员会的授权下,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性价比较三家”的原则,组织辅助器具产品准入,建立辅助器具产品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所选用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文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定点机构、定点管理、定点服务、定点结算”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点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具有从业资质、符合准入条件和履行职责能力的各种性质(类别)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准入。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
1、 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从业资质。
2、 服务场地达到相关规范并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
3、 具有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
4、 至少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医疗人员、辅助器具适配人员、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使用安全。
3、 接受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业务指导。
4、 严格执行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目录备案制,及时申报服务产品及价格,做到价物相符。
5、 依时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报送年度服务统计信息。
6、 承担服务所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审批程序:
1、 申请。申报单位填写《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非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合格证、消防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质文件、设备清单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受理申请。
2、 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及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 审核。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4、 签订协议。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核查,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不履行《服务协议》的。
3、配置辅助器具名不符实、价格不实。
4、出现严重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包括:
1、制定定点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管理细则、工作标准和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2、监督定点服务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3、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监督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实施服务。



第六章 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的办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上岗证》。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及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市级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及服务经费(目录B内项目)列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计划,其它经费列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及服务经费(目录A内项目)列入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1、 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及适配评估。
2、 辅助器具及零配件、材料的购置。
3、 辅助器具服务(含设计、改制、维修、回访等)。
4、 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适应性训练。
以上服务经费,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办理。
残疾人辅助器具其他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1、 就学、就业环境的辅助器具配送服务;
2、 辅助器具应用相关人员的培训;
3、 残疾人辅助技术应用研究;
4、 辅助器具及辅助技术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A、B)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与各定点服务机构定期考核并结算。
市级辅助器具补贴费用的结算办法为:每月10日前,定点服务机构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报送上月辅助器具服务统计报表;每月25日前,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复核并办理结算。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费用参照市级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合法运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定点服务机构,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涉及违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信息与统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宣传,有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及时在深圳残疾人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信息网发布。
第三十八条 统计工作按月进行。每年12月20日前,各定点服务机构填报《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统计汇总表》,并按照市、区辅助器具补贴项目的划分完成数据库录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汇总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章 质量管理和科研开发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所纳入的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质量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扶持各科研单位、企事业团体开展残疾辅助器具的应用研究及开发,并为一线服务人员提供支援技持性服务。对已在市、区科委或残联立项的辅助器具研发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已接受辅助器具服务、尚有其它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从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服务的目的出发,为残疾人提供转介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详情链接:http://www.szns.gov.cn/cl/czcjrmsss36/zzzc94/98517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