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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普通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我市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建立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根据残疾学生分布情况,将残疾学生相对集中的普通学校作为随班就读定点学校(以下简称定点校),力求做到布点均衡、合理。明确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教科研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定点校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建立健全市、区、定点校三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立市、区两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可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或特殊教育学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并提供专业支持。市、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成为随班就读的专业咨询机构。定点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辐射片区所有随班就读学生。
  (四)随班就读学校要建立本校的随班就读工作领导小组,并有校领导分管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研究随班就读工作。

  
二、合理安置,规范管理
  (一)随班就读的对象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由家长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确认后,取得相关学籍。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后,应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原则上就近入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三)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入学年龄与普通学生相同,每班随班就读人数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四)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予留级,完成义务教育学习后发给相应证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提供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或推荐到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培训,为就业创造条件。
  (五)随班就读学校必须协助指导中心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并为每位残疾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进行跟踪管理。
  (六)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维护残疾学生的隐私权,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其个人资料。

  
三、以人为本,科学施教
  (一)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结合实际,尽可能让随班就读学生平等参与班级各项事务,培养自尊、自强、乐观向上的积极情感和生活态度,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二)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课、停学或停止其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随班就读学校可以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校的实际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
  (三)坚持因人施教原则,随班就读学校要协助资源教室为每个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加强个别化训练,资源教室要保证每个残疾学生每天享有不少于30分钟的个别训练。
  (四)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与普通学生相同。
  (五)教师在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辅导。
  (六)建立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个别化的多元评价体系。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以发展性评价原理综合评价残疾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内容。
  (七)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要加强与残疾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沟通,充分发挥家长和社区在随班就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
  

四、加强培训,建好队伍
  (一)市、区两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资源教师,必须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经历,在特殊教育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研究、管理能力。
  (二)资源教室的资源教师必须持有特殊教育培训证书,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
  (三)资源教室的资源教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可以通过聘请兼职资源教师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安排符合资源教师条件的人员,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四)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教研和科研能力。担任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要积极参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要为随班就读教师参加培训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随班就读教师持证上岗。
  (五)随班就读学校在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考核中,对有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班级及教师的评价应给予适当倾斜,对表现突出教师给予表彰。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和资源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把从事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建设随班就读骨干教师队伍。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部门,要定期总结和推广随班就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

  
五、保障投入,加强配备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需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学生、随班就读学生、送教上门学生涉及的生均公用经费,均按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参照落实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教师薪酬及相应设施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随班就读无关的支出。
  (二)市、区两级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教科研人员或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兼任,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资源教室的工作,并为随班就读学校与学生提供专业咨询、教育教学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三)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可依靠特殊教育学校、定点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组织本地区资源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进行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定点校要配备标准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附件2)。各定点校资源教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随班就读教师的总编制中统筹解决,由区指导中心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需要,不断完善校内无障碍设施,努力为残疾学生平等参与学校生活创造条件。